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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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漁會信用部業務輔導資金融通及餘裕資金轉存辦法
( 111年06月29日)
第 2 條
農會漁會信用部(以下併稱信用部)業務輔導、資金融通及餘裕資金之轉存,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