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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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漁會信用部各項風險控制比率管理辦法
( 111年06月29日)
第 12 條
信用部之存放比率最高限額為百分之八十。
存放比率之存款總額中之公庫存款應以百分之五十列計。
下列金額不列入存放比率之放款總額計算:
一、受託代放款項。
二、依照轉放約定,運用外來資金辦理之放款。
三、運用農貸公積辦理之放款。
淨值超過固定資產之淨額餘額,應自前項放款總額中減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