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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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部讓與銀行承受之農會漁會爭議資產認定與處理準則
( 93年07月30日)
第 2 條
本準則之適用範圍為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十三條規定,將信用部讓與銀行承受之農、漁會;其爭議資產之認定與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