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 條
全國農業金庫不得投資於該金庫負責人擔任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公司所發行之股票、新股權利證書、債券換股權利證書、公司債、短期票券、基金受益憑證及固定收益特別股。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金融債券(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二、經其他銀行保證之公司債。
三、經其他銀行保證或承兌之短期票券且經其他票券商承銷或買賣者。
四、銀行發行之可轉讓定期存單。
五、發行期限在一年以內之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
六、全國農業金庫因農業金融法第二十六條準用銀行法第七十四條規定之投資關係,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派任其負責人擔任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公司所發行之股票、新股權利證書及債券換股權利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