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農業金融策劃委員會設置辦法  ( 93年04月20日)
第 4 條
本委員會會議時,得邀請下列人員列席: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局長。
二、中央銀行業務局局長。
三、財政部金融局局長。
四、中國農民銀行總經理。
五、臺灣土地銀行總經理。
六、合作金庫銀行總經理。
七、農會或漁會代表一人。
八、其他有關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