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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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漁會信用部賠付專款運用及管理辦法
( 101年08月28日)
第 17 條
農委會承受之資產,得委託受託機構辦理點收、保管、催收、管理及處分等相關事宜。
前項應辦事宜,受託機構得提報農業特別收入基金管理會同意後,委託其他專業機構代為處理。
受託機構辦理第一項規定之業務,應定期將處理情形提報農業特別收入基金管理會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