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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漁會信用部賠付專款運用及管理辦法  ( 101年08月28日)
第 7 條
農委會得委託受託機構依下列方式處理經營不善信用部:
一、賠付信用部負債,並承受其資產。
二、賠付負債超過資產之差額。

前項各款所定負債,應扣除不受重建基金保障部分;所稱資產,指依債權受償比例應受分配之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