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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承受災區放款擔保品全部毀損或滅失補助辦法  ( 99年06月15日)
第 10 條
金融機構依本辦法承受擔保品後,就其依第四條規定承受貸款餘額範圍內,免除借款人、保證人及連帶保證人等債務人之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