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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農業金庫國內分行管理辦法  ( 104年05月27日)
第 3 條
農業金庫每年申請增設分行,不得超過二處,其分行總數不得超過十處。但為配合農業金融監理政策協助處理經營不善之農、漁會信用部,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