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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  ( 112年12月12日)
第 18 條
農民組織及農企業產銷經營及研發創新貸款之對象須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之農民組織及農企業:
一、配合中央主管機關推動黃金廊道、與農民、農民團體或農業產銷班有契作關係或配合其他農業政策,且產銷經營計畫須先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二、曾獲中央主管機關補助執行業界科技專案計畫、智慧農業業界參與補助計畫或雲世代農業數位轉型業界參與計畫。
三、曾獲中央主管機關科技農企業菁創獎,或其他部會所舉辦創新研發等競賽獎項。
四、進駐或曾進駐中央主管機關創新育成中心或財團法人農業科技研究院創新育成中心。
五、曾獲中央主管機關出具農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從事研究發展活動認定意見書。
六、曾獲中央主管機關出具屬農業科技或新創事業具市場性意見書。
七、曾獲中央主管機關出具申請登錄創櫃板公司具創新創意意見書。
八、曾獲中央主管機關補助執行農村社區企業經營輔導計畫。
九、通過有機(含轉型期)農產品驗證、產銷履歷農產品驗證,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認定符合有機農業促進法第三條第三款之耕作方式,並登錄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資訊系統者。
十、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列為設置大型蔬果理集貨包裝場計畫輔導者。
十一、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配合農產品產銷調節措施者。
十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其自行研發具創新性者。

前項第十一款借款人,僅得申貸週轉金貸款且不得採循環動用。

第一項貸款期限依貸款額度及購置設備耐用年限覈實貸放,其中資本支出最長十五年,週轉金最長五年。但週轉金採循環動用者,貸款期限最長三年。<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