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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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
( 112年12月12日)
第 26 條
貸款經辦機構受理貸款申辦案件,應查明借款人有無重複申貸或逾申貸餘額上限,並載明於相關徵信文件。貸款經辦機構另應要求借款人提出切結書,切結若有重複申貸或逾申貸餘額上限情形,則為違約,由貸款經辦機構收回本貸款。
借款人若有重複申貸或逾申貸餘額上限情形,除由貸款經辦機構收回本貸款,貸款經辦機構已請領本貸款之利息差額補貼亦應繳還中央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