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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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
( 112年12月12日)
第 33 條
全國農業金庫辦理第二十九條之委託事項,應將當年度辦理情形於次年二月底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中央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全國農業金庫辦理委託事項情形,或令其限期提報報表、報告或其他有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