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農業金融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個人資料之管理程序及措施 ( 111年04月12日)
第 11 條
農業金融業保有之個人資料存在於紙本、磁碟、磁帶、光碟片、微縮片、積體電路晶片、電腦、自動化機器設備或其他媒介物者,應採取下列設備安全管理措施:
一、實施適宜之存取管制。
二、訂定妥善保管媒介物之方式。
三、依媒介物之特性及其環境,建置適當之保護設備或技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