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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金融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個人資料之管理程序及措施 ( 111年04月12日)
第 12 條
農業金融業為維護所保有個人資料之安全,應依執行業務之必要,設定相關人員接觸個人資料之權限及控管其接觸情形,並與所屬人員約定保密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