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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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承受災區農地漁塭及其他農業相關設施放款擔保品全部毀損或滅失補助辦法
( 111年12月01日)
第 4 條
金融機構承受貸款餘額,為擔保品向金融機構申請貸款,截至災害發生日止尚未償還之貸款本金餘額,並得加計災害發生日後未受清償六個月內之利息。
前項貸款本金餘額,以貸款時對該擔保品之估價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