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農業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 107年12月27日)
第 4 條
農業金融機構於推出新產品或服務或辦理新種業務前,應進行產品之洗錢及資恐風險評估,並建立相應之風險管理措施以降低所辨識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