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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保險法   第 四 章 財團法人農業保險基金與危險分散及管理 ( 109年05月27日)
第 13 條
財團法人農業保險基金辦理下列業務:
一、農業保險之再保險、危險承擔及分散事宜。
二、基金收入及資金運用事宜。
三、農業保險資料庫之建置及維護。
四、勘損人員教育訓練與人才資料庫之建立及管理,並得接受保險人委託辦理勘損事宜。
五、農業保險之教育推廣及宣導。
六、農業保險之要保人、被保險人協助、諮詢及申訴之管道建立。
七、其他農業保險業務相關事項之推動。

前項財團法人農業保險基金之捐助章程、資金運用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