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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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保險法
第 六 章 業務管理及爭議處理
( 109年05月27日)
第 23 條
農會、漁會辦理農業保險業務,違反法令或有礙健全經營之虞時,主管機關除得予以糾正或令其限期改善外,並得視情節之輕重,為下列處分:
一、撤銷法定會議之決議。
二、命其解除總幹事或職員之職務。
三、解除理事、監事職務或停止其於一定期間內執行職務。
四、停止其一部或全部農業保險業務。
五、其他有關業務或營業之必要處置。
主管機關得委託其他機構輔導農會、漁會辦理農業保險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