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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保險法   第 二 章 農業保險之推動 ( 109年05月27日)
第 5 條
主管機關得選定保險標的,於特定地區及期間試辦農業保險,並視試辦結果將其納入全面推動之品項。

前項農業保險試辦之方式、被保險人資格、範圍、繳費方式與其效力、投保金額、保險種類、給付項目、審查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