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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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漁會擔任保險人之農業保險爭議調處辦法
( 109年12月17日)
第 10 條
調處成立者,應以爭議處理機構名義作成調處書,並於調處成立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送達當事人。
調處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姓名、住所或居所。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
二、有法定代理人或調處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
三、調處事由。
四、調處成立之內容。
五、調處成立之日期。
六、其他爭議處理機構認為應記載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