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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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迦收入保險實施及保險費補助辦法
( 111年08月23日)
第 18 條
保險人及農險基金辦理本保險之行政管理費用為保險費百分之十。
前項行政管理費用分配比率保險人為百分之八十五,農險基金為百分之十五。
保險人於同一年度內個別險種之損失率超過百分之九十以上者,超過部分由農險基金全額負擔。
前項損失率以理賠金額除以保險費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