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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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迦收入保險實施及保險費補助辦法
( 111年08月23日)
第 5 條
本保險之保險費率,由主管機關依據保單內容,參考歷史產量與價格、模擬損失頻率與損失程度定之,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十五;保險人辦理本保險,應依主管機關所定保險費率計算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