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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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保險保險費補助辦法
( 112年10月18日)
第 5-1 條
農民投保之農產業保險,為主管機關指定得繳納其自行負擔保險費者,主管機關應於核定補助金額後,將補助款核撥予保險人充抵保險費。
前項補助款,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請財團法人農業保險基金(以下簡稱農險基金)先行墊撥予保險人。<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