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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畜死亡保險實施及保險費補助辦法  ( 110年11月17日)
第 18 條
保險人及直轄市、縣(市)農會應將保險期滿賠付結餘保險費,全數撥入農險基金之保險專戶(帳)累計餘絀,作為本保險各種準備金。

中華民國農會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一月一日前,供保險人、直轄市、縣(市)農會撥入保險費之保險專戶(帳)結餘款,應依主管機關所定期限轉入農險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