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0 條
本保險理賠金額之計算,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第一級理賠金額為保險金額;第二級理賠金額為保險金額之一半。每頭被保險豬隻事故死亡時,體重五十公斤以上者,以第一級理賠金額賠償,第一級最高累計賠償限額用盡時,得以第二級理賠金額賠償。體重四十公斤以上未達五十公斤者,限於以第二級理賠金額賠償。
二、政府依法撲殺死亡者,應依前款規定計算,再扣除被保險豬隻經政府給予之補償金後,給予理賠。
三、同一要保人於同一保險期間之總理賠金額,以該期保險費百分之八十三點三三為上限,賠滿即不再理賠。
保險契約期間發生之保險事故,應由保險人指派獸醫人員或承辦保險業務人員查驗。但本法第二十一條施行後,由該條規定之勘損人員查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