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豬隻死亡保險強制投保及保險費補助辦法  ( 110年11月02日)
第 12 條
申請保險費補助案件,有偽造、變造、虛偽、隱匿之情事者,主管機關得撤銷其補助,並以書面命要保人限期返還全部或部分補助款。

補助款核發後,因保險契約終止、解除、變更,致增加或減少保險費者,要保人應於補繳或領退保險費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請補發或退還溢領之補助款。

未依前項規定申請退還溢領之補助款者,主管機關得廢止補助,並以書面命要保人限期返還全部或部分補助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