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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豬隻死亡保險強制投保及保險費補助辦法
( 110年11月02日)
第 17 條
保險人、直轄市、縣(市)農會及農險基金辦理本保險之行政管理費用為保險費百分之十五,並依下列比率分配:
一、保險人為百分之七十。
二、直轄市、縣(市)農會為百分之二十。
三、農險基金為百分之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