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0 條
合格勘損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撤銷或廢止其合格證書:
一、允諾他人假用其名義執行職務。
二、因故意致被保險人受有損害。
三、執行業務時違反業務相關法令。
四、作虛偽之陳述或報告。
五、無正當理由洩漏因業務所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
六、對於查勘案件有不正當行為或違背其業務應盡之義務。
七、藉勘災損失認定而為其他不法行為,或意圖為自己或被保險人之利益,提供不實勘損報告以領取保險理賠,顯示其不適合擔任合格勘損人員。
八、有第七條規定情事之一或未依前條第四款迴避。
前項第五款之規定,於停止執行業務後亦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