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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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保險危險分散及管理機制實施辦法
( 112年11月07日)
第 8 條
農險基金依危險分散方案安排再保險分出時,應符合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有關適格再保險分出對象之規定;其委託保險經紀人辦理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