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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粱收入保險試辦及保險費補助辦法  ( 111年04月21日)
第 14 條
申請保險費補助案件,有重複領取、偽造、變造、虛偽、隱匿之情事者,主管機關得撤銷其補助,並以書面命要保人限期返還全部或部分補助款。

補助款核發後,因保險契約終止、解除、變更,致增加或減少保險費者,保險人應通知主管機關,並由主管機關作成補發或退還溢領保險費補助之書面行政處分。

要保人未依前項規定退還溢領之保險費補助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