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高粱收入保險試辦及保險費補助辦法
( 111年04月21日)
第 19 條
保險人及農險基金辦理本保險之行政管理費用為保險費百分之十。
前項行政管理費用分配比率,保險人為百分之八十五,農險基金為百分之十五。
保險人於同一期作之自留損失率超過百分之九十以上者,超過部分由農險基金全額負擔。
前項自留損失率以理賠金額除以保險費計算之。<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