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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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粱收入保險試辦及保險費補助辦法
( 111年04月21日)
第 3 條
本保險之要保人為試辦地區實際種植高粱之農民、基層農會,且應與被保險人為同一人。
前項要保人為農民者,應與集團產區營運主體之基層農會有契作關係。
本保險試辦地區為臺灣本島及金門縣之高粱集團產區。<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