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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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粱收入保險試辦及保險費補助辦法
( 111年04月21日)
第 7 條
本保險之保險期間自鄉(鎮、市、區)高粱播種時起,至高粱收割時止。但主管機關得依政策需求,公告調整之。
保險期間因投保高粱田區之所有權或經營權移轉時,除經保險人書面同意外,保險契約自所有權或經營權移轉之日起終止,要保人並應以書面通知保險人。
保險契約終止後,保險費已交付者,保險人應退還終止後未到期之保險費。<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