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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 112年12月05日)
第 7 條
研發成果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歸屬國家所有,並以本部或所屬機關(構)為管理單位:
一、本部或所屬機關(構)之研發成果。
二、涉及國家安全。
三、對環境生態有重大影響。
四、其他經本部認定或事先於公告、招標文件或契約明定研發成果歸屬國家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