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2 條
管理局收取服務費、相關必要費用之項目及基準如下:
一、短期場地維護費:依不同時段及場地設備計收,收費基準如附表三。
二、共用管道維護費:依管線總長度、使用空間計收,收費基準如附表四。
三、污水處理設施及下水道系統使用費:依廢(污)水量、水質計收,收費基準如附表五。
四、預埋線路套管維護費:包含電信管線、寬頻網路管線、有線電視管線、供水管線等各類管線之使用,依管線總長度計收,收費基準如附表六。
五、用水費:包含產業用水、民生用水、軟水及海水,收費基準如附表七。
前項所定各項服務費或相關必要費用,應依繳款聯單所定期限以現金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