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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科技園區管理費服務費及必要費用收費標準  ( 111年12月21日)
第 13-2 條
臺灣蘭花生物科技園區之園區機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起應依下列規定繳納管理費及服務費:
一、管理費:
(一)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依原臺南市臺灣蘭花生物科技園區管理辦法規定辦理,不適用第三條、第五條或第六條規定。
(二)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起:依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條或第六條規定辦理。
二、服務費:臺灣蘭花生物科技園區場地使用費收費基準表如附表八,並應依繳款聯單所定期限以現金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