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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科技園區園區機構營運管理辦法  ( 103年08月07日)
第 23 條
經核准設立之生活機能服務業者,應於核准之日起六個月內辦妥租地或租用營運場所開始營運。逾期未辦妥租地或開始營運且未經管理局准予展延者,得廢止其設立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