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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保稅貨品管理 ( 106年10月13日)
第 3-1 條
園區事業得於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保稅範圍內,生產非保稅貨品。

經海關核准公告監管之園區事業,其非保稅貨品之管理,應依海關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