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條
園區事業於辦妥公司登記,並經海關核准公告監管後,得檢具下列文件向管理局申請辦理保稅貨品自行點驗進出區及按月彙報業務:
一、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二、最近三年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核定通知書影本(尚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者,檢附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影本)。公司成立未滿一年者,應提供有關財務報表影本。
三、原物料管制作業流程說明書。
四、工廠、倉庫等保稅貨品儲存處所配置平面圖。
園區事業申請前項自行點驗進出區及按月彙報資格,經管理局初審通過後送海關依評估審查表(如附表一)詳實評定;其評分達八十分以上者,由管理局核定之。
依公司法規定合併或分割後存續或新設之園區事業,得申請承受合併消滅或分割前已取得之自行點驗進出區及按月彙報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