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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 五 章 保稅貨品委託及受託、互託加工 ( 106年10月13日)
第 45 條
園區事業自備之保稅模具得經管理局核准後運出區外,供委託加工之加工廠或跨關區另設之分廠使用;其申請方式及期限準用前條委外加工之規定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