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6 條
區外廠商以其原料或半製品委託園區事業加工,園區事業應檢附委託加工合約書或訂單,委託加工廠商之設立登記證明文件、加工前後之樣品或圖說、加工過程及所使用或添加之原料,向管理局申請核准。
前項加工用原料或半製品進區時園區事業應填具園區事業代加工原料進區申請書;加工品出區時應填具園區事業代加工品出區申請書,辦理出區手續。
園區事業受託加工,須添加保稅原料者,於加工品出區時,應繕具報單,向海關辦理通關手續。
第二項及前項案件之申請書,經海關核准以電子資料處理者,應將使用之號碼序號先向海關申請核備,將進出廠有關資料,依規定期限輸入建檔,並按月印製替代申請書之表報,於次月二十日前印妥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