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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 六 章 保稅貨品入、出區 ( 106年10月13日)
第 48 條
前條保稅貨品修理、檢驗或組裝測試後,應於出區後六個月內運回,運回區內時應填具園區事業出區保稅貨品運回進廠申請書,向海關辦理銷案及退還保證金手續。未依限運回者,應於期滿後十日繕具報單補稅。

前項出區之保稅貨品,如情形特殊不能於期限運回者,應檢具區外受理廠商或他關區分廠書面資料,於期限屆滿前提出申請,經海關查明屬實後,始准展延。但機器、設備應經管理局同意,且合計期限不得超過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