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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 六 章 保稅貨品入、出區 ( 106年10月13日)
第 53 條
園區事業輸出貨品,應於貨品本身或內外包裝上標示產地,其標示方式應具顯著性及牢固性。但因貨品特性或包裝情況特殊致無法依據規定標示者,得向管理局申請專案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