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 六 章 保稅貨品入、出區
( 106年10月13日)
第 53 條
園區事業輸出貨品,應於貨品本身或內外包裝上標示產地,其標示方式應具顯著性及牢固性。但因貨品特性或包裝情況特殊致無法依據規定標示者,得向管理局申請專案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