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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 七 章 生產性貨品出區 ( 106年10月13日)
第 60 條
園區事業簽發之生產性貨品出區放行(證明)單,除保稅貨品自簽發之日起四日內有效外,非保稅或免稅貨品有效期間以九十日為限,但期限屆滿之日逢國定及星期例假日得順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