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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 八 章 附則 ( 106年10月13日)
第 61 條
為促使園區事業確實依規定辦理有關保稅業務,海關得定期或不定期派員赴園區事業稽核保稅帳冊、倉儲情形、委託加工、受託加工、保稅貨品出區放行單及其他保稅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