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 111年12月21日)
第 12 條
園區事業讓售自國外輸入免徵進口稅捐、貨物稅及營業稅之自用機器、設備至課稅區者,應報經管理局核准,並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限:
一、園區事業因生產計畫改變,不需使用。
二、園區事業宣告解散。
三、園區事業因清償債務,經依法強制執行。
四、園區事業經管理局勒令遷出園區。
五、因機器設備需汰舊換新。
六、其他因營運所生之特殊情形。

前項之機器、設備輸入未滿五年者,管理局於核准後並應報知海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