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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證農產品標章管理辦法  ( 110年06月25日)
第 4 條
農產品經驗證機構驗證合格,同意其農產品經營者使用該類驗證農產品標章。

驗證機構應負責驗證農產品標章相關管理事宜,其與農產品經營者簽訂之契約書中應定明驗證農產品標章標示、使用及相關管理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