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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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證農產品標章管理辦法
( 110年06月25日)
第 5 條
驗證農產品標章應依下列規定使用:
一、標示於農產品每一販賣單位、其包裝或容器之明顯處。
二、同一農產品分別取得不同類驗證農產品標章使用者,得同時標示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