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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證農產品標章管理辦法  ( 110年06月25日)
第 6 條
驗證農產品標章得依農產品及其包裝或容器正面表面積之大小按比例調整尺寸,其直徑不得小於一點七公分。但因包裝或容器之限制,經驗證機構同意者,不受直徑最小一點七公分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