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農業科技園區下水道可容納排入之下水水質標準
( 112年12月14日)
第 2 條
下列物質禁止排入下水道:
一、汽油、苯、揮發性油類、溶劑、燃料油或其他任何可能引發燃燒或爆炸之物質。
二、足以影響下水道之水流或影響處理設備運轉之廢棄物質,如鋸屑、金屬、玻璃、羽毛、破布、塑膠製品、木材、紙製品及製程廢料等。
三、放射性物質或有毒物質。